对社区服刑人员江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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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SJJJ152594628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江某,男,1986年8月8日出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均为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改则县。2018年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阿里地区改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2月6日,西藏阿里地区改则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江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改则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改则县司法局收到改则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后,依照《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江某的居住地情况、家庭和社区关系、一贯表现以及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情况对其居住地村委、公安派出所及被害人意见进行调查了解,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月11日经县司法局根据评估结果形成评估意见书,并向改则县人民法院反馈了评估调查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江某接收情况
2018年2月24日,改则县司法局收到了改则县人民法院对罪犯江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核查,法律文书完备。2018年2月25日,改则县司法局与改则县人民法院办理了交接手续,并为江某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建立了矫正执行档案。
(三)组织宣告情况
在组织宣告时改则县司法局为其确定了由改则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所属乡(镇)负责人、所属地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双联户户长、其监护人(保证人)组成的“六对一”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江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改则县司法局邀请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村委会干部及其监护人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江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对其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包括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江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虽然是违法犯罪人员,但有部分人员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有悔罪心理,因此,在矫正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教育、引导、改变社区服刑人员,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早日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