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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邬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10-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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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JJ152594419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邬某某,男,1966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2015年10月10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0月26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裁定缓刑,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2015年10月26日,邬某某到沭阳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教育。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7月8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邬某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沭阳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要求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并出具是否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意见书。

沭阳县司法局根据沭阳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指定邬某某居住地司法所对其是否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开展调查。司法所收到指定调查任务后立即成立调查小组,对邬某某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邬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调查小组依据调查情况,提出了邬某某的情况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初步评估意见,并报司法所负责人签署,并制作《案件合议记录表》《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呈批表》,附证据材料上报县司法局,经合议审核,签署邬某某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于2015年7月12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5年10月26日,沭阳县司法局收到了沭阳县人民法院对罪犯邬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5年10月26日送达了回执。

2015年10月26日,邬某某到沭阳县司法局报到,领取了《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接受信息化核管理告知书》上签字。沭阳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对其进行数据采集,为其办理手机定位并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邬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矫正社工、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民警、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7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10月28日,在沭阳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组织邬某某入矫宣告仪式。邬某某矫正小组成员及沭阳县检察院驻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工作人员参加了宣告仪式。工作人员宣布参加宣告的单位、人员及会场纪律,核对了社区服刑人员邬某某身份信息,并依序宣告了以下事项: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同时宣布由某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宣告仪式最后,由工作人员发放《社区矫正宣告书》。

【小结】

在接收入矫过程中要准确客观的开展调查评估,把好“入口关”;要做好文书、人员的规范接收工作;要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促使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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