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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顾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10-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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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JJ152593820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顾某某,男,1950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2012年1月,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2月2日顾某某到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2018年1月17日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6月29日,浙江省南湖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顾某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柯桥区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罪犯顾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走访顾某某居住地的村干部、调查其本人的家庭情况和社区关系,了解到顾某某年事已高,其妻已失踪两年,家中尚有儿子、儿媳和一个孙女,犯罪前表现良好,为人老实、社会关系简单。村里和家里均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所对其进行监管。根据以上情况,司法所认为其有稳定住所,经评估再犯罪风险不高,且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2017年7月17日,柯桥区司法局通过审核相关材料,根据司法所形成的初步调查意见,形成最终评估意见,同意对顾某某实施社区矫正,并将评估报告意见反馈浙江省南湖监狱。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顾某某接收情况

1、2018年1月17日,柯桥区司法局收到了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对罪犯顾某某裁定假释的刑事裁定书和浙江省南湖监狱出具的假释证明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柯桥区司法局送达了回执。

2、2018年1月18日,社区服刑人员顾某某到柯桥区司法局报到。柯桥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告知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各项规定。

3、2018年1月19日,顾某某按照要求到司法所报到,正式接受社区矫正。

4、首次报到接收情况。顾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其制作《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对其进行指纹绑定,并立即录入浙江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对其进行了首次谈话教育。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更好地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顾某某进行社区矫正,为其确定了专门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负责人、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和其家属组成,并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2018年1月19日,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顾某某进行了宣告:对其宣读了假释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使其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告知书,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社区劳动、定期报到、请假迁居等方面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顾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社区矫正工作的起始,因此把好这个关口十分重要。通过本案例,可以总结出“三关”:一是把好审前“调查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对罪犯的社会背景进行专门调查,通过主动与其家属、村(社区)等联系,适时掌握拟适用社区矫正罪犯的基本情况,对其社会危险性及再犯罪风险进行评估。二是把好接收“衔接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所之间做好沟通,及时检查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按时报到。三是把好入矫“宣告关”。假释出监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初期会误以为出了监狱就没事了,通过入矫宣告,可以使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明确身份,提高遵纪守法意识,从而促进社区矫正后期工作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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