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司法局对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易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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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J152592369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易某,男,1957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武汉市。2009年3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12月,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8月25日,云南省某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服刑罪犯易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江岸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江岸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云南省某监狱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湖北省拟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案标准》等文件规定,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组织对罪犯易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对社会的可能危害性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在案发前易某无犯罪史和吸毒史,后在打工时因受他人影响,心存贪念和侥幸心理,逐步走上违法犯罪之路。经江岸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向云南省某监狱提交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易某接收情况
2017年1月25日,江岸区司法局收到了云南省某监狱对罪犯易某宣告假释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回执。
2017年1月25日,易某到江岸区司法局报到,经工作人员核对其身份后,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同时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易某组建了由司法所所长、干警、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调主任及其配偶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2018年2月2日,司法所举行易某入矫宣告仪式,入矫宣告由司法所所长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参加,宣告人向易某宣读了入矫宣告纪律、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强调了报告报到、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分级分类管理的矫正监管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的后果以及在社区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明确矫正小组人员的组成及职责,并给易某办理人脸识别系统的信息采集以及手机定位等事宜。
宣告结束后,司法所对易某开展首次谈话教育并制作笔录,重申社区矫正期限、接受社区矫正应当遵守的社区矫正各项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等,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同时,考虑到易某妻子及易某夫妻双方父母身体状况不佳的实际情况,鼓励易某珍惜社区矫正相对自由的改造环境,悉心照顾家人,担起家庭重任,顺利回归家庭,争取早日融入社会。而后,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易某加入了“劳动街道社区服刑人员微信群”,并引导其学会利用微信功能接收司法所监管指令和教育内容。此外,司法所还向易某发放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须知》,要求其认真学习并切实遵守。
【小结】
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入矫宣告是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进行社区矫正的开始,是彰显社区矫正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环节,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明确其服刑身份,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行为有着重要意义。本案中,经过组织易某入矫宣告,进行谈话教育,提高了易某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了解到假释不是释放回家,而是在社区服刑,也是一种严肃的刑罚执行方式。易某以自身经历做了第一次思想汇报:“离开家十年,我对不起我的家人,今后,我一定按要求改造自己,重新做人,以实际行动来回馈社会和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