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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汤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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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JJJ152587800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汤某,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城口县高燕镇。2018年3月7日,因诈骗罪被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3月26日,汤某到城口县某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19日。   

汤某于199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担任村长和村会计。2014年11月12日,其母冯某因病死亡。2015年10月,汤某在办理终止领取其母冯某的养老保险手续时,虚构其母真实死亡日期至2015年10月,骗取养老保险金17930元。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汤某接收情况

2018年3月20日,城口县司法局收到了城口县人民法院对罪犯汤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3月20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3月22日,汤某到城口县司法局报到。城口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出具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汤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8年3月26日(3月24、25日系周末),汤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对其进行首次谈话。初始,汤某和工作人员面谈过程中情绪激动,不断强调自己是被冤枉的,认为母亲去世后,一是及时向村支书袁某反应了该情况,但村支书袁某并未告知还需到相关部门办理销户和养老保险终止手续;二是自己一直未使用过母亲的养老保险金,案发后也积极向县财政局退还了多领取的17930元。三是因此事自己被开除了党籍,觉得非常冤枉,心中有怨气。同时,面对刑罚,汤某自感心理压力较大,担心自己的罪犯身份会对子孙造成恶劣影响,内心深感焦虑。
    据此,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司法所长、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妻子黄某等组建矫正小组,按要求签订矫正责任书,并督促其妻子黄某在生活上多照顾,在情感上多疏导;督促村委会干部经常走访,通过倾听、回应等,缓解其心理压力。

(三)制定社区矫正方案

通过对汤某个人、家庭基本情况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是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养,让汤某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深刻认罪悔罪;二是开展心理疏导,消除不良情绪,重新树立积极的人生观和正确的价值观。

(四)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3月26日,司法所组织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汤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向汤某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汤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虽然是犯罪人员,但有部分是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存在侥幸心理导致,其主观恶性不大,且犯罪后都有悔过心理。在实际工作中,像汤某这样的社区服刑人员,经济条件较好,素质相对较高,因过失犯罪被判刑,对于他们,需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和心理疏导,提高其遵纪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助其认识自身的罪错,真心悔过,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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