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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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JJ152583819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孙某,男,1969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慈利县。2017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2018年1月16日,孙某到慈利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1月,慈利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孙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慈利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慈利县司法局收到慈利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孙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孙某居住地居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了解,孙某系一时冲动而犯罪且是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平时表现较好,对所居住社区(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所在村支部书记愿意做其监督保证人。经慈利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接收情况。
2018年1月16日,慈利县司法局收到了慈利县人民法院对罪犯孙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1月16日送达了回执。2018年1月16日,孙某到慈利县司法局报到。慈利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孙某确定了由乡武装部长、司法所长、居委会干部、派出所干警和其儿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孙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孙某儿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孙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并进一步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等,强化其接受矫正的自觉性。同时,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孙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其职责等有关事项。在宣告仪式上,孙某表示将服从管理,重新做人。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