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6-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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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SJJJ152557319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男,1966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博乐市某团。2014年9月,因犯行贿罪被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4年10月20日,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就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赵某某的现实表现、家庭状况及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有无违法违纪等信息,以发函的形式委托第五师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第五师司法局收到博乐垦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委托司法所进行调查评估。司法所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赵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赵某某居住地社区干部、街坊邻居、家属等人员,并如实制作了调查笔录。10月22日经第五师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被告人赵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于2014年10月23日向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4年11月8日,第五师司法局收到了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对罪犯赵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4年11月8日送达了回执。
2014年11月8日,赵某某到第五师司法局报到。第五师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14年11月8日下午,第五师司法局工作人员带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的法律文书将赵某某交送至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检查法律文书,核实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的身份证、户口簿等信息,核查无误后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进行登记及信息采集录入工作。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赵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干部、派出所所长、团政法办主任、其家人、保证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社区干部、赵某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赵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为赵某某及时办理手机定位业务,将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的手机号码及身份信息及时录入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平台,实施24小时手机定位管理,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