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裁定假释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8-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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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J152541876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64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居住地为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2015年5月1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其在狱内改造表现良好,遵规守纪,2017年6月被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3月30日,梅州监狱发函委托梅州市梅江区司法局,对拟提请假释的罪犯李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梅江区司法局收到的梅州监狱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的规定,组织对罪犯李某某的居所和户籍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前表现情况、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李某某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居委和李某某妻子及周围邻居,并制作了详细的调查笔录,4月11日经梅江区司法局集体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4月12日向梅州监狱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7年7月12日,梅江区司法局收到了梅州监狱对罪犯李某某假释的法律文书后,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7月13日送达回执。
2017年7月18日,罪犯李某某到梅江区司法局报到。梅江区司法局核实其身份后,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某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某某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确定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和其妻子等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的落实。为给李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和李某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于2017年7月27日在梅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对李某某进行入矫宣告。
通过向李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和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并要求其每周电话汇报一次,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参加每月由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宣读了矫正小组成员名单,明确了矫正小组的责任,明确矫正小组成员在李某某的矫正期间应当配合协助司法所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帮助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改造,顺利度过假释考验期。李某某在宣告仪式上也做出郑重承诺,表示一定接受矫正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积极改造不良行为和心理,做一名守法公民。
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某进行入矫谈话,劝诫其要严格遵守矫正规定和纪律,端正态度,珍惜假释机会,积极接受改造,争取早日顺利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小结】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扎实开展调查评估和衔接接收工作。
一是对委托机关委托的调查评估要全面、准确、可靠。我们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实地调查,通过入户走访等形式,听取村(居)干部、受害人家属、辖区派出所和被评估人亲属等多方意见,在调查评估上坚持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为人民法院裁定假释提供经得起检验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是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流程要规范、严肃、认真。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报到、接收程序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并进行入矫谈话和入矫宣告仪式,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告知在社区服刑所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将其纳入监督和管理,督促社区服刑人员端正态度,为开展后期的监管和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