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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韩城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吕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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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SJJJ152539696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吕某,男,1987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韩城市。2018年3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3月17日,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吕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韩城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韩城市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司法所对被告人吕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吕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3月20日经韩城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3月20日向河津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吕某接收情况

2018年3月17日,韩城市司法局收到了河津市人民法院对罪犯吕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3月17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3月27日,吕某到韩城市司法局报到。韩城市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哥哥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吕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吕某哥哥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吕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吕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交通肇事类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强,但由于赔偿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往往导致肇事者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对生活丧失信心、自暴自弃,容易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入矫时应加强引导,加强法制教育,使其在认罪服法的同时尽快走出犯罪阴影,重拾生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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