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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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SJJJ152531953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女,1968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汝州市某某路街道。2017年2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后因乳腺癌被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出具(2018)豫狱刑暂字第5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杨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日期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月28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对拟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杨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汝州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汝州市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河南省《关于加强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杨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杨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工作单位同事等,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月3日经汝州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2月5日向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接收情况
2018年3月20日,汝州市司法局收到了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对罪犯杨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2018)豫狱刑暂字第5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当天杨某在其弟弟杨某某的陪同下到汝州市司法局报到。随后矫正中心按照程序落实其保证人的基本信息,经了解杨某的弟弟在汝州市交警队工作,同时要求杨某的弟弟书写了保证书,告知其作为保证人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杨某进行监管,并按照规定期限进行身体复查,随后告知杨某按时间要求到司法所接受日常管理。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弟弟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杨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杨某弟弟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由于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情况不同于缓刑等类型的服刑人员,所以根据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员管理中的规定,向杨某作了详细的告知,特别是日常身体病情的复查等,一一进行告知,包括在日常监管中,作为保证人的杨某某,也要严格按照规定配合司法所进行监管。接下来向杨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