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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赵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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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SJJJ152525093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女,2000年4月出生,户籍地、现住址均为中卫市沙坡头区。2016年8月,因抢劫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7月29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拟建议适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赵某,向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委托进行调查评估,后沙坡头区司法局指派赵某居住地司法所进行此次调查评估。

司法所收到沙坡头区司法局指派后,因该犯罪嫌疑人赵某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中卫市《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立即组织所内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赵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性格特点、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赵某的父母、居住地的邻居和村委会干部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了解,赵某家庭和睦,家中经济基础较好,性格活泼外向,听话懂事,是父母心中、邻居眼中孝顺、善良的乖孩子。赵某初中缀学后,为了让其学习一技之长,父母将她送到吴忠市利通区亲戚家经营的理发店学习,但因赵某小小年纪离开父母,外界诱惑较多,而自我辨别是非能力不足,在理发店学习期间,结交了一些社会闲杂人员,在不良引诱下,做出了违法的事情。工作人员根据走访调查的详实情况,综合分析后形成了初步调查调查评估意见后,上报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在走访调查中,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赵某的身份信息予以保护,避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

2016年8月3日,经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并于当日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反馈《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的接收情况

2016年8月29日,沙坡头区司法局收到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罪犯赵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沙坡头区司法局于2016年8月29日送达回执。根据其刑事判决书内容,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确认赵某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

2016年8月30日,社区服刑人员赵某到沙坡头区司法局报到。沙坡头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于三日内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同时,介于赵某是未成年人,沙坡头区司法局通知司法所为赵某组建专门的矫正小组,并在日常监管中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注意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隐私予以保护。

2016年8月31日,赵某随其父亲、叔叔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分别与社区矫正工作者、监督人、保证人、社区矫正小组负责人等签订了各项协议书及保证书,按照相关规定,赵某的缓刑期限为一年以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赵某办理并发放了定位手机。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者将赵某的信息按照要求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督促赵某及时回复平台信息,开通手机定位功能,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将赵某的活动范围设置为中卫市沙坡头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赵某讲解了定位手机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违反定位手机使用规定的后果,进一步提高赵某对自我身份的认识。最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采集了赵某的照片、指纹及毛发等重要信息,以便于严格管理。同时坚持保密原则,在档案管理上实行单独存放,单独保管。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接到沙坡头区司法局通知后,结合之前调查了解的评估意见,及时为社区服刑人员赵某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保证人及其父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宣告前,矫正小组就该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明确以下工作要求:对赵某给予身份保护,入矫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予以保密。通过向赵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赵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赵某签订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并表示自己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监管,认罪悔罪。

宣告结束后,司法所根据未成年人特点,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赵某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日常监督管理措施,及时与社区服刑人员赵某及家属进行了首次谈心谈话:一方面,通过和赵某的沟通交流,了解其内心的思想变化,积极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另一方面,指导督促赵某家属履行管教义务,在日常的生活中多关爱赵某,并配合司法所做好日常的监管工作。

【小结】

未成年人是社区服刑人员中一类比较特殊的群体,《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特别规定。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既要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又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教育监管措施。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的首要环节,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接收入矫相关工作,是开展后续教育监管的基础,直接影响社区矫正效果。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接收入矫应注意给予身份保护,在开展社会调查评估阶段避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接收完成后,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予以保密。

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应当采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社区矫正机构指导并督促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正确履行管教义务,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营造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成长环境。

对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在接收入矫时,要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的矫正小组,要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可以要求其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参加,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监管。在按规定进行矫正宣告后,可以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进行入矫教育,落实矫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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