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祁某依法接受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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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SJJJ152524733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祁某,男,1987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甘肃省武威市天祝县。2017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天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2月5日,天祝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祁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天祝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天祝县司法局根据天祝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织对被告人祁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祁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8年1月2日经天祝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1月2日向天祝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祁某接收情况
2018年1月2日,天祝县司法局收到了天祝县人民法院对罪犯祁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1月2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1月2日,祁某到天祝县司法局报到。天祝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父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祁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祁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到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祁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祁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祁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