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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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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SJJJ152522705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居住地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2019年7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受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的委托,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于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2日,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进行了全方位的审前调查评估。通过对其本人、朋友、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被害人等多方的调查走访,了解到:

1.王某某本人确有悔罪表现,并表示如果被判非监禁刑,必将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2.王某某平时没有与社会闲杂人员接触,此前并无犯罪记录,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此外,其朋友表示一定会积极配合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工作。

3.经与被害人电话了解,其表示已谅解了王某某的犯罪行为,并希望对王某某从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综合各方意见,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王某某拟提请适用缓刑无异议,并按规定将《调查评估意见书》提交到了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及本地公安机关。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的接收情况

1.2019年8月1日,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收到了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的宣告缓刑的相关法律文书,在检查法律文书是否完备后,执法大队及时送达了回执。

2.2019年8月1日,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本人到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报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由乌拉盖管理区某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应遵守的纪律,告诫他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三)组织宣告情况

1.2019年8月5日,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为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确定了5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当地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及其家人组成,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的落实,让小组成员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进行监督、教育、矫正,助其学习、了解各项法律法规,促其意识到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2.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为了让王某某更好的了解矫正期间的注意事项,于2019年8月5日,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到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的宣告室为王某某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王某某宣读了《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以及《社区矫正宣告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并向其宣告了有关认罪伏法、遵纪守法、报到、集中学习、公益劳动、请假迁居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法律后果,从而强化其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矫正教育与日常监督管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提高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意识,使其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此外,还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宣告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情况以及职责分工等有关须知事项。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矫正方案,并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小结】

切实做好审前调查评估工作,是促进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入矫、接收实施无缝对接的重要保障。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及司法所必须深入实地走访,全面了解真实情况,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估意见,既是为法院判决提供准确参考,也是为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入矫把好第一道关口。同时,入矫宣告环节对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后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组织宣告,强调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有效提高其社区矫正意识,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日常监管工作中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为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奠下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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