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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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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SJJJ152488054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高某,男,1979年5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2018年7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高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0日。2018年7月31日,高某到夏津县某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7月6日,高青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高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夏津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7月9日,夏津县司法局收到高青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指派高某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对高某进行全面调查。司法所接到通知后及时成立调查小组,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于7月11日对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意见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高某居住地居委会干部、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7月12日,夏津县司法局经研究形成评估意见,随即以邮寄方式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7月26日,夏津县司法局收到高青县人民法院邮寄的对高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核实法律文书齐全,遂向高青县人民法院邮寄了回执。

2018年7月31日,高某到夏津县司法局报到。夏津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7月31日,高某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仔细审核了高某的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为高某办理了入矫手续,并成立由司法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居委会干部、高某妻子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为给高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后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居委会干部、高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为高某举行入矫宣告仪式,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宣布了请销假制度、会客规定、外出规定以及居住地变更要求和违反管理规定的后果等事项,配备了GPS定位手机,并特别提醒高某要随身携带定位手机,保持电话畅通。随后,司法所为其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口袋书》和《社区矫正指南》,要求其仔细阅读,并遵守相关规定,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同时告知高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良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依法接收入矫,使社区服刑人员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强化其身份意识,对彰显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具有特殊意义。通过入矫宣告仪式,明确有关事项和权利义务,可以让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开好头起好步,为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垫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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