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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温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4-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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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JJ152487838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温某,男,1979年6月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瑞安市,现经常居住地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16年1月,温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2016年9月30日,温某到瑞安市司法局报到,开始社区矫正。2018年3月,因工作变动,温某受聘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担任产品工程师职务,故申请迁居至温州市司法局直属分局继续接受社区矫正。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3月3日,瑞安市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向温州市司法局直属分局发来公函,就社区矫正人员温某居住地迁往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居住,由温州市司法局直属分局对其继续执行社区矫正一事征求意见。

温州市司法局直属分局收到公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指派温某居住地的某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温某的工作单位、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居住地居委会等进行调查了解。3月1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实地走访温某所在的企业,了解到该科技有限公司专业从事研发、生产、销售聚氨酯等系列产品,而温某系化学专业硕士生,属高科技人才,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急需人才引进;为此企业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所办理相关迁居手续。经衔接,为更好地解决温某的工作、生活等后顾之忧,企业愿意为其提供管理层宿舍,并同时聘任其妻担任公司管理工作。同日,司法所还走访了温某企业所在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详述温某申请迁居管理的情况,居委会、派出所均表示同意接收该温某在社区服刑,日后会积极配合司法所做好相关监管工作。经本人、监护人、企业主、社区干部等多方谈话调查后,司法所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市直属分局,3月22日,温州市司法局直属分局形成书面评估意见,复函瑞安市司法局同意接收温某在本辖区继续执行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8年3月28日,瑞安市司法局向温某发放《责令限期报到书》,要求温某到温州市司法局直属分局报到。2018年3月30日,直属分局收到瑞安市司法局移交的温某服刑档案材料,并于当日为温某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继续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温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温某上好在本辖区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温某宣告有关迁居情况,及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在本辖区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

【小结】

本案中,温某系技术人才,愿意谋求一个更好的发展平台;而开发区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急需引进人才;温某与企业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企业为其提供稳定工作、固定住宿。我局在收到瑞安市司法局的公函后,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立即开展了调查工作,及时调查取证,并多方协调,确保温某在本辖区具备监管条件,符合迁居各项条件,以最快速度完成了温某的迁居调查评估工作。迁居手续的顺利完成,为温某解除了后顾之忧,放下心来积极投入到企业的工作,为此温某多次到司法所表示感谢。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变更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落实宽严相济的社区矫正政策,突出人性化管理,强化社区矫正帮困扶助的重要体现,尤其在当前大力提升营商环境的氛围中,更快、更好、更高效地办理好类似技术人才的迁居手续,完成跨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一方面能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漏管,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能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很好地融入社会,服务社会,也使得社区矫正工作能更好服务当前的中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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