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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司法局对被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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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SJJJ152481701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70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银川市贺兰县,2010年3月4日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2009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16日止。2017年8月,王某某因患肺癌且病情严重不宜继续在监狱服刑,由石嘴山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都五条规定认为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决定罪犯王某某于2017年8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司法所负责执行日常监管工作。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中引入社会调查机制,是综合衡量罪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在社区矫正中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改造的一项制度。引入社会调查机制,不但加强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平、公正,也大大促进了监狱、法院、各矫正机构之间的工作职能对接。

2017年6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对拟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王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银川市贺兰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银川市贺兰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的委托函、狱中表现材料、保证人保证书及医疗证明材料,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宁夏社区矫正执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及时组织对该罪犯进行评估调查。工作人员于2017年6月7日联系王某某所在的村委会对罪犯王某某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居所情况、家庭状况、婚姻状况、犯罪情况、犯罪原因,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有无劣迹前科等等,同时对王某某的家庭背景也进行了调查,包括: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社会关系、工作经历、人际交往情况;重点核实王某某的具保人是否有具保资格(即能否为王某某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督促和帮助其按照规定到医院复查病情并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是否自愿当王某某的保证人,是否在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地居住)等进行调查了解,并详细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过调查了解,该罪犯已有悔罪意识,且家中还有八十岁的母亲及未成年的儿子。经银川市贺兰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于2017年6月13日向石嘴山监狱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接收情况

2017年8月3日,王某某及其保证人随石嘴山监狱工作人员一同到银川市贺兰县司法局报到。司法局收到了罪犯王某某起诉书、刑事判决书、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收监身体检查表、狱中表现的情况说明、罪犯病情诊断书、罪犯危险性评估鉴定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当日与石嘴山监狱工作人员签收王某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移交证明材料。随后银川市贺兰县司法局为王某某建立档案、办理登记接收、手机定位监管等手续,社区矫正警察对其进行入矫谈话,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保证人及其亲属在内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王某某上好接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王某某保证人等矫正小组成员来到局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社区矫正工作者、贺兰县检察院矫正监督检察官、石嘴山监狱工作人员、矫正警察、某司法所所长、司法所社区矫正专干、村社干部、王某某的保证人等参加了宣告仪式。工作人员通过向王某某宣读了《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以及《社区矫正责任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同时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告知王某某要主动配合司法所的定期回访,及时进行思想汇报和现实表现汇报,要将就医医院及时报告给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不定期的与其就诊医院了解撑握其身体状况、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同时通过调高手机定位监控等级加强对王某某的监管力度,确保王某某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王某某当即表示,自己一定会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争取好的表现。

此外宣告仪式上,工作人员着重强调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作出的特殊规定,要求王某某遵守报告自己遵纪守法情况等一般性监督管理规定外,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王某某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除了从事与其就医密切联系的活动外,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作为监管部门会从严控制。要求王某某的保证人及家属作为王某某的保证人,要监督王某某遵守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发现其违反监管规定的,要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及时为王某某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督促和帮助其按照规定到医院复查病情并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发现王某某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异常情况的,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宣告仪式结束后,王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与其进行了首次谈话和思想道德教育,鼓励他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自觉接受监管管理,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树立信心,做一个知法守法,对社会有用的人。

【小结】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对于保障罪犯人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重要意义。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因为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暂时改变监禁执行方式,置于社区内以非监禁的方式执行刑罚,与管制、缓刑、假释罪犯相比,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应当更加严格,而且接受监狱委托开展暂予监外执行者进行调查评估是一项全新的特色工作,也是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工作的创新之举。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暂予监外执行起到实行社区矫正有三个环节要重点把握:

一是在调查评估环节,强调调查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暂予监外执行委托书后,除了调查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重点核实拟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保证人是否有具保资格,确认保证人自愿担任保证人并能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二是在交付接收环节,强调现场交付接收。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监狱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当场办理罪犯移交手续。

三是对罪犯的宣告环节。就是要通过宣告仪式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守法意识,明确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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