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假释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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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JJ152481227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女,1959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福建省仙游县。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两万元。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减刑一次,减刑一年两个月。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月2日,福建省女子监狱对拟适用假释的罪犯陈某某,需要调查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仙游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仙游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福建省女子监狱的社会调查委托函后,指定户籍地司法所作为陈某某假释前社会调查的评估单位。司法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区,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罪犯陈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居委会干部、罪犯家属、邻居,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月5日经仙游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1月5日向福建省女子监狱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接收情况
1、2018年3月28日,仙游县司法局收到了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陈某某裁定假释的法律文书后,检查法律文书是否完备,于2018年3月28日送达回执。
2、2018年3月28日,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到仙游县司法局报到。仙游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3、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减刑一次,减刑一年两个月,实际执行刑期六年三个月十四天。1959年2月份出生的陈某某今年已六十岁,年满五十九周岁,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男的年满六十周岁,女的年满五十五周岁可以不参加社区服务。因此,司法所考虑到陈某某年事已高,免除其社区服务。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及成员。并与矫正小组各成员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2018年3月29日,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组织宣告。在司法所宣告室向其宣告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并让其签社区矫正宣告书。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陈某某在狱中待了六年多,为帮助其尽快融入、适应社会,司法所在矫正宣告当日安排专人对其进行心理疏导谈话,并给予其生活上必要的帮助。
【小结】
在本案例中,仙游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福建省女子监狱的社会调查委托函后,指定司法所作为审前调查的评估单位。司法所在调查时向陈某某的邻居及其居住的居委会社区干部详细了解了陈某某犯罪前在社区里的表现情况,向陈某某的监管人和保证人确认如果其被裁定假释后能否遵守相关矫正规定,服刑期间在仙游县区域内活动。陈某某的家属表示能够遵守相关矫正规定,所在的社区居委会也愿意成立帮教小组对其进行监管。在不同案件的社会调查中,当事人被羁押在看守所或者关押在监狱内,本人无法接受社会调查,因此需要确认其监管家属的身份和违法犯罪情况,通过全方位的走访调查,了解当事人犯罪前的具体表现和家庭情况。
同时,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应当依法依规接收,成立矫正小组并对其进行矫正宣告。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综合考虑其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工作学习等情况,给予社区矫正人员必要的帮扶和教育,监管和帮扶并举,促使其早日改邪归正,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