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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叶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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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JJ152464410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叶某,男,1977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2017年7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6月7日,浦城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叶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浦城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浦城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浦城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叶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叶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了解到叶某婚姻状况为离异,生有一子,目前与其子共同生活,家庭条件尚可,平时性格较平和,日常与家人邻居能够和睦相处,不会主动生事,其表哥及所在村主任分别同意作为亲属和基层组织成员对其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司法所根据调查结果,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调查了解情况,司法所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认为:被告人叶某案前五年内未受期刑以上刑罚处罚,案发后,叶某对所有犯罪事实供认不晦,充分认识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到居住地派出所自首,与家人和邻居能够和睦相处,在社会上服刑不足以危害社会,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6月13日经浦城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6月13日向浦城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7年8月4日,浦城县司法局收到了县人民法院对罪犯叶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8月4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8月8日,叶某到浦城县司法局报到。浦城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当日叶某到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8月8日,司法所组织进行了叶某的入矫宣告会议,会议由所长主持,参加人员有叶某的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工作人员将被宣告人叶某带入会场后,主持人宣布社区矫正宣告现在开始,首先向与会者宣读宣告纪律,告知宣告人和记录人姓名、职务,核实被宣告人身份,然后开始正式宣告。一是向被宣告人宣告了《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文书材料。二是向被宣告人宣告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1)遵纪守法规定,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2)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3)权利义务告知,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收侵犯;(4)宣告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小组成员由司法所长、司法所协理员、其村主任组成。三是被宣告人入矫签字和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等。

通过宣告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叶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叶某进行个别谈话教育,进一步了解他的家庭情况、社会背景情况、身体情况、家庭经济主要来源和个人想法,以便有针对性的制定矫正方案,同时劝谏他要遵纪守法、端正态度,积极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经过司法所入矫宣告的规范化流程,使社区服刑人员在思想上形成身份意识、纪律意识和服从意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为下一步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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