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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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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JJ152464356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叶某某,女,1975年3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2017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1月27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叶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霞浦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霞浦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霞浦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叶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居民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叶某某容居住地社区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7年12月6日经霞浦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当日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供评估报告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8年1月16日,霞浦县司法局收到霞浦县人民法院对罪犯叶某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霞浦县司法局接到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后,经查法律文书完备, 同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1月18日,叶某某到霞浦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签订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录入叶某某信息,并通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1月18日,叶某某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依法接收入矫,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建立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档案,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干部及其丈夫等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的落实。

司法所会同社区干部、叶某某丈夫等到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给叶某某上好入矫第一课,通过向叶某某宣读《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同时在宣告仪式上签订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监护协议书、社会志愿者帮教协议书,向其发放了《社区服刑人员须知》等相关学习资料。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叶某某进行了入矫谈话和案例警示教育,要求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纪律,端正矫正态度,积极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叶某某也表示,自己一定会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配合社区矫正小组的工作,努力改造,争做一名守法的公民。最后,为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的日常监管,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人脸识别指纹签到考勤机上为叶某某采集好面部与指纹信息。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彰显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规范性和震慑性,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道关口,亦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现实中,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往往认识不足,他们认为经法院判决、裁定或离开监所,在社会上服刑就是自由人、可不受管制,对社区矫正仍是一种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和自身仍是罪犯身份等认识不足。故司法所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时应把好接收过程中的“入矫关”,依法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入矫接收工作。本案中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依法接收入矫,利用入矫教育、警示案例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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