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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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JJ152464209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男,1982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2019年2月,因犯放火罪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1月21日,娄星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张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娄星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娄星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娄星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张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其亲属、邻居、所在居委会干部,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了解到张某有多年的精神分裂病史,但家庭关系一直较为稳定,且其放火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1月25日经娄星区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了对被告人张某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于2019年1月25日向娄星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1.2019年3月11日,娄底市娄星区司法局收到了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对张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回执。
2.2019年3月13日,鉴于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患有精神疾病在医院治疗,不能正常到司法局、司法所报到,娄星区司法局及辖区司法所派出工作人员前往医院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9年3月13日,花山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确定了专门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并通知矫正小组全体成员到司法所对张某进行入矫宣告。矫正小组针对张某患有精神疾病的特殊情况,共同研究制定了矫正方案并决定提请对其免于参加社区服务。2019年3月18日,娄星区司法局、花山司法所干警在张某家属的陪同下前往医院为其佩戴定位腕表并录入指纹,对其开通了定位监管,实时掌握其所处位置及活动轨迹。
【小结】
患有精神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存在特殊性,有时无法按照常规方式对他们开展工作,需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投入更多的精力并探索合适的监管教育模式。此案例中,娄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从张某患有精神疾病需要治疗的实际出发,决定去医院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既遵守了入矫接收的程序规定,保证了程序正当,也兼顾了张某自行前往司法所报到存在的实际困难,做到了人性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