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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卓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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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JJJ152462825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卓某,男,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玉林市玉州区。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卓某利用担任某国有公司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业务回款202186元供个人挥霍及赌博。卓某因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由于其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12月22日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现卓某与妻子女儿住在一起,卓某本人在其大哥的家具店帮忙,妻子则在日杂店里打零工,女儿上学。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玉林市玉州区司法局在收到江苏省浦口监狱关于卓某的评估假释罪犯矫正环境委托书后立即派某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卓某的亲属、邻居、居住地以及居住地居委会展开调查,根据相关调查评估情况,玉州区司法局对卓某的评估意见为可在我区实施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8年1月16日上午,卓某自行到玉州区司法局某司法局报到,属于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报到。工作人员当场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告知和首次谈话笔录,并给卓某发放社区服刑人员报到通知书,要求卓某按社区服刑人员报到通知书上的时间要求到某司法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卓某于当天到某司法所报到,按程序要求办理了社区矫正相关入矫手续。

(三)组织宣告情况。

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卓某后,某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宣告程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入矫宣告。社区矫正入矫宣告在某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通过向卓某宣布宣告纪律,宣读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宣布其社区矫正期限,宣告其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宣布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让卓某明确了自己的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并向其发放了社区矫正宣告书。 由于卓某属于新入矫社区服刑人员,某司法所对卓某进行分类管理(按严管的类别管理)并严格要求其遵守日常管理规定,要求其做到每周至少到司法所当面报告1次,每月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各8小时,每天使用定位手机签到、定位,符合法定条件才能请假并经批准才能外出。某司法所还会不定时抽查其定位手机的携带情况,全面把握严管阶段卓某的动态。卓某表示在社区矫正期间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规定。

【小结】

刑罚不仅仅是惩罚罪犯的手段,更重要的是成为教育、改造罪犯的手段。假释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促进社会的稳定,降低监管成本,有利于社会参与罪犯的改造。此案例中卓某是假释人员,其经历了监狱改造生活,受到了法律制裁,对其犯罪行为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从卓某按照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按时到玉州区司法局和某司法所依法报到入矫可以看出其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相信其通过社区矫正后,会更好的融入社会、融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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