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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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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SJJJ152456748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64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2011年5月,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8年3月,经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1月28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李某某进行调查评估。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成立评估小组,首先与法院办案人员联系,详细了解了李某某的案件情况、服刑状况及认罪悔罪态度。其次,评估小组走访李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家属等人员,对李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进行了调查了解。经了解,李某某入狱之前性格和善,为人友好,在村上一贯表现尚可,无不良嗜好,家庭和睦且家人经常到狱中看望,能够做到对其进行监管教育。李某某已经在狱中服刑七年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其家属表示,愿意对其进行监管教育,帮助李某某尽快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调查完成后,评估小组提出建议,2017年11月30日经高平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12月1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了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接收情况

2018年3月16日,高平市司法局收到了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某予以假释的法律文书,经检查其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回寄送达回执。

2018年3月20日,李某某家属到监狱将李某某接回,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于当日到高平市司法局报到,高平市司法局为李某某进行入矫登记等程序,且办理手机定位,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3月20日,李某某到司法所报告后,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于2018年3月26日为李某某进行入矫宣告。宣告在高平市社区矫正管理中心举行,由矫正管理中心副主任主持,司法所所长宣告,矫正小组成员、家属以及晋城监狱挂职民警、人民检察院驻中心检察室派人员参加。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长、李某某居住地村委民调主任、监管志愿者、李某某的儿子组成,共同对李某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宣告过程中,司法所所长逐一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入矫须知》《社区矫正责任书》《监督帮教协议》,李某某及矫正小组成员分别在相应的法律文书上签字,矫正小组成员以及亲属分别做了发言表态。

宣告结束后,司法所所长对李某某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检察院工作人员以及矫正管理中心主任、监狱挂职民警对其进行训诫谈话,强调李某某在矫正期间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加强服刑意识,服从监管,积极配合矫正工作,如果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将给予严厉的处罚。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个环节。在本案例中,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威慑力,在社区也需要加强服刑意识,认真遵守规定。通过入矫宣告和训诫教育,加深了李某某对社区矫正管理制度的了解,有利于认识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方式,具有惩罚性和强制性,增强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的自觉性、主动性。通过谈话教育,及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状况,为对李某某开展针对性的社区矫正奠定良好的基础,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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