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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侯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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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SJJJ152456711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侯某某,男,1972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因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临汾市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7月,临汾市侯马市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侯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委托沁水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沁水县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由沁水县社区矫正中心、张村司法所开展调查评估,工作人员赶赴侯某某居住地,对被告人侯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村民委员会和派出所意见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并对了解到的情况及时形成调查笔录,经沁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研究形成评估报告,于2017年7月向临汾市侯马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临汾市侯马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向沁水县司法局送达了对侯某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沁水县司法局接到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及时和侯某某联系,要求其在10日内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签订手机定位监管协议。司法局及时录入王某信息,并通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侯某某于2017年8月17日到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接收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派出所长、村调委会主任、其近亲属及社区矫正志愿者等人组成的矫正监管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等文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会同派出所、村委会干部、志愿者、侯某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侯某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告知书、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义务、矫正期限。宣告了有关集中学习、定期汇报、公益劳动、请假等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及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让侯某某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法执行活动,要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严格要求,侯某某承诺一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改造自己的思想,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接受矫正小组的监督管理。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社区矫正人员工作档案。 

【小结】

入矫宣告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关,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区矫正宣告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增强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顺利入矫,增强服刑意识,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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