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宋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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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SJJJ152455123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宋某,男,1980年9月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居住地天津市红桥区。2018年2月,因寻衅滋事罪被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月7日,红桥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宋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红桥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红桥区司法局收到红桥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天津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天津市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由社区矫正科会同某司法所组织对被告人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委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宋某居住地居委会工作人员、街坊邻居等,工作人员经实地调查走访了解到宋某租住的房屋系已办理完拆迁手续但尚未进行拆除的房屋,由不法中介再次出租,不符合《天津市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关于居住地的认定,故宋某租住的房屋不能被认定为居住地,红桥区司法局制作了调查笔录,形成了评估意见,因居住地不符合要求拒绝接收宋某。
1月20日宋某在本区重新承租了房屋,并提供了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经红桥区司法局再次走访,新的居住地符合规定,1月22日经红桥区司法局研究,制作了调查笔录,形成了评估意见,同意接收宋某,并于当日向红桥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宋某接收情况
2018年2月14日,红桥区司法局收到了红桥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宋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天送达了回执。
2018年2月15日,宋某到红桥区司法局报到。红桥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宋某到司法所报告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居委会主任和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会同居委会主任、宋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宋某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告知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居住地变更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明确身份,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某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红桥区司法局为其办理手机定位 ,由某司法所每天检查其活动轨迹。
【小结】
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是判定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重要依据,有利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开展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要严格把关,严格把握每一个细节。
入矫宣告仪式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道关口, 体现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对新入矫人员具有震慑性,对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入矫、接受监管、增强在刑意识、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以及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