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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工伤职工董某对哈尔滨某物业公司提起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案

  • 案例时间:2020-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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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LGLD1591249042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董某于2017年6月5日入职哈尔滨某物业有限公司,职务为职工,月工资为2350元,工资发放方式为现金发放签字领取,哈尔滨某物业有限公司为董某缴纳了工伤保险。

2017年9月18日,董某在卫生间蹲位内上厕所时摔伤。2017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28日,在哈尔滨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8天,哈尔滨市第五医院诊断为右侧踝关节软组织挫伤。2018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24日,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1天,被诊断为右外踝骨折。2018年3月27日,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董某为工伤,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1709180401)。2018年11月20日,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哈劳鉴字【2018】第S1247号),认定董某为伤残九级。

2018年11月28日,哈尔滨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董某解除劳动关系。因哈尔滨某物业有限公司欠缴工伤保险费,导致董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无法在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董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哈尔滨某物业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07500元。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董某发表如下劳动仲裁意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合同期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哈尔滨某物业有限公司应赔付申请人董某各项费用,以用于董某后续治疗。

【判决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哈尔滨某物业有限公司共计赔付董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资、相关补助共计77930元。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哈里劳人仲字【2019】第904号)。

【案例评析】

本案是道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因申请人董某家境困难,所以在设计仲裁请求时,着重考虑到如何将董某的利益最大化,以保障董某有能力承担后续治疗费用。

首先考虑的是本案是否能够取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本案中,律师特意询问董某与哈尔滨某物业有限公司是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得到明确的答复后,律师建议告知董某有权要求哈尔滨某物业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董某在会见律师时询问,其在工作中发生了其他工伤,是否可以再次提起仲裁,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负伤被鉴定为5级至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实质是对工伤职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其就业的一次性补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即使董某在同一单位受两次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重复获得两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能按照最高伤残级别标准享受一次。

董某在获得胜诉的仲裁结果后,询问如医疗费用不足,是否可以再次提起仲裁或者诉讼,要求哈尔滨某物业有限公司再次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律师告知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或需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超过该项待遇,不能要求“补充”支付。原因在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关系的终止而享受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是对工伤职工因职业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经济补偿。在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职工即便没有旧伤复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要求其退还该项待遇;反之,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或需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超过该项待遇,也不能要求“补充”支付。

【结语和建议】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维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保留好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1、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未签订劳动合同时,保留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6)工资卡、工资袋、工资单、银行开户证明、工资在银行的转账证明;(7)出入证、请假条;.放行条,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立岗证、办公室或单位集体宿舍的钥匙;(8)其他能够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项证据。

(二)保留好医疗、相关费用支出原始凭证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均需要医疗凭证,报销医疗、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等费用时,均需要原始凭证,劳动者应妥善保管。

(三)确认用人单位是否缴纳社会保险

工伤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然而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势必会增加劳动者维权难度和成本。

(四)积极维权

无论是工伤认定申请,还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均有时间限制。因此,当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时,应积极、及时维权。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安全,既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关心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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