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安盟科右中旗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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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JJ152453963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2018年2月6日,陈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6日至2021年2月5日。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月24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陈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嘎查(村)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科右中旗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科右中旗司法局收到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发来的委托调查评估函后,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与户籍地司法所工作人员一同组成调查评估小组,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陈某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嘎查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进行了走访调查,并形成了调查笔录,后经科右中旗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于2018年2月2日向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接收入矫情况
2018年2月12日,科右中旗司法局收到了陈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起诉书、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告知书齐全,于2018年2月12日向科右中旗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2018年2月12日,陈某到科右中旗司法局报到。科右中旗司法局为其办理了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8年2月12日,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到司法所报到。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后,与其进行首次谈话教育,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嘎查(村)两委班子领导、陈某哥哥等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责任和义务,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制度和教育帮扶措施落实到位。司法所根据其犯罪事实及刑种,设定其为普管级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为其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告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通过宣告,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提出了必须严格服从司法所监管的具体要求,使其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树立正确的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司法所向矫正小组宣告了工作职责与教育帮助措施等相关事项。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建立了工作档案和执行档案,制定了矫正方案,依法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小结】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依法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入矫环节,需要司法干警具备高度使命感和责任感。必须认真、扎实开展调查评估和接收工作,做到两个“确保”。一是确保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进行全面、细致、准确的评估调查。通过实地调查、入户走访、听取嘎查(村)领导干部以及被害人家属、辖区派出所和被评估人亲属等多方意见,以客观公正的原则,为人民法院审判量刑提供经得起检验的评估意见书。二是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接受流程符合规范,入矫文书档案详实、完备。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报到、接收、宣告等程序,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档案。通过个别谈话和入矫宣告,使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为社区服刑人员进一步端正态度,服从监管,自觉接受监管和教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