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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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J152453741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女,1981年1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017年8月,刘某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 2017年8月7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7月18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刘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珠海市香洲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香洲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香洲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原单位、居住地社区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刘某原工作单位领导同事、居住地社区干部、街坊邻居以及其亲属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7月24日经珠海市香洲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7月25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7年8月9日,香洲区司法局收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刘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经核查,法律文书完备,刘某确在本区居住,签收后于当日寄送回执。
2017年8月14日,刘某到香洲区司法局报到。香洲区司法局核实刘某身份后,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发放《香洲区社区服刑人员须知》等材料,对其开展报到登记后首次教育谈话,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注意事项,为其开通定位手环进行电子监管,并告知刘某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村(居)治保主任、其母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制定矫正方案,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刘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社区民警、村(居)治保主任、以及刘某母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宣告室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刘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某某司法所依法实施社区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充分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为司法所对其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铺平道路。同时,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