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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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SJJJ152418632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79年9月出生,被捕前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2018年3月20日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2月8日,山西省晋城监狱发函(2017)晋城监委字第007号委托武乡县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李某进行调查评估。武乡县司法局收到晋城监狱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组成调查小组,走访李某入狱前居住地的村委会、邻居、派出所、家庭成员等,调查了解李某入狱前的一贯表现、家庭情况、邻里及村居民对其拟社区服刑的态度、对社会的可能危害性等,并制作调查笔录。经武乡县司法局会议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书。2017年12月14日,武乡县司法局向晋城监狱出具了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3月20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告知武乡县司法局其对李某假释的裁定,随后晋城监狱致电武乡县司法局,请武乡县司法局于2018年3月21日至晋城监狱将李某接回。
2018年3月21日,武乡县司法局到晋城监狱与监狱工作人员和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对接。经现场审核,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均完备,当场交付法律文书回执。当日,顺利将李某接回。
2018年3月26日,李某到武乡县司法局报到。武乡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依法对李某办理登记接受手续,告知李某接受社区矫正的基本注意事项,并对其进行电子手环定位,及时了解动态情况,要求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将《社区服刑人员报到通知单》抄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26日,李某到武乡司法局某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日李某将司法所接收回执送回武乡县司法局。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亲属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2018年3月2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进行入矫宣告,矫正小组成员参加。宣告内容包括向李某宣读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并告知其有关日常报告、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并就社区服刑和监狱服刑的不同,以及日常监管中容易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重点强调。李某表示一定会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小结】
刑罚不仅仅是惩罚罪犯的手段,更重要的是成为教育、改善罪犯的手段。假释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促进社会的稳定,降低监管成本,有利于社会参与罪犯的改造。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司法所充分发挥村委会和家属的监督帮教作用,不仅为矫正工作创造了良好环境,更为假释人员更好更快地融入社会提供了良好的帮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