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田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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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JJ152403996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田某某,女,1961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居住地呼和浩特玉泉区。2017年4月1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期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4日。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3月28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田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玉泉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田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田某某居住地居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3月29日经玉泉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3月29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7年5月5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司法局收到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对罪犯田某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5月5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7年5月5日,社区服刑人员田某某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司法局报到,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在区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向田某某宣读了《社区服刑人员须知》,让田某某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日常学习监管规定。
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在心理矫治室为田某某提供了心理咨询,并进行心理疏导;在警示教育室安排其学习了近年来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的相关案例,并观看了警示教育片。随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带领田某某参观了矫正中心的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当天下午,社区服刑人员田某某到司法所报告。
(三)组织宣告情况
田某某到司法所报告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田某某丈夫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促使田某某更好的遵纪守法、遵守日常监管规定,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同田某某丈夫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田某某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有关社区矫正的规范性文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明确身份,知晓法律,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同时,也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田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田某某能够按时报告,按时参加所有活动并及时汇报思想动态,经过持续的矫正教育,田某某表现良好,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清醒的认识,这证明了扎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服刑人员、对社会都是十分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