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对社区服刑人员夏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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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JJ152358609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夏某,男,2000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2017年12月2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
夏某年幼时父母离异,与爷爷奶奶一同生活,父亲长期在外务工,平时对其缺乏管教,较早辍学在家。由于其爷爷奶奶年岁已高,不能很好的对夏某进行管教。夏某结交了一些社会不良青年,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1月9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明光市司法局对犯罪嫌疑人夏某拟适用缓刑进行调查评估。
明光市司法局收到明光市法院委托书后,当日指派司法所开展调查评估。2017年11月13日至17日,司法所两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夏某所居住的村“两委”干部、辖区派出所以及其邻居进行了走访,对夏某的成长经历、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以及一贯表现、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进行了详细地调查了解,对夏某本人及其近亲属进行了调查谈话,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走访调查中,司法所调查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未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2017年11月11日,司法所形成调查评估意见提交至明光市司法局。
2017年11月18日,经明光市司法局研究,依据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并于当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8年1月12日,明光市司法局收到明光市人民法院对罪犯夏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核实法律文书完备后进行了登记备案,并于当日送达了回执。鉴于夏某系未成年人,明光市司法局对其身份予以保护,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夏某取得联系,核对其身份信息,要求1月19日上午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到。2018年1月19日上午,夏某在其监护人的陪同下到明光市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单独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安排其观看了《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教育片》并进行了知识测试,书面告知其3日内到司法所报到。明光市司法局及时通知了司法所做好接收准备工作。司法局工作人员还专门对夏某进行了心理辅导和思想引导,帮助其认清错误,分辨善恶,树立信心,告别过去不良生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1月22日,司法所为夏某制定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社会管理专干和夏某父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各自责任和义务。1月2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夏某矫正小组成员,为夏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宣告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其矫正档案予以保密。司法所向夏某宣告了矫正小组成员及其职责、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等。通过宣告,促使夏某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强化其接受矫正的意识。
宣告结束后,矫正小组结合夏某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社会关系、性格特点和生活状况等情况,商讨制定了适应未成年人心理特点,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扶措施,并要求尽量保持矫正小组成员相对固定,以便更好的对夏某进行教育帮扶、保护隐私。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适用和规范开展,避免社区服刑人员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增强社区矫正效果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其中,适应性调查评估环节可以详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社会关系、性格特点和生活状况等情况,不仅能严把社区矫正“入口关”,从源头上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等现象的发生,还能为后续的教育管理工作奠定良好基础,为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提供了依据。
依法接收入矫环节,通过与法院、监狱等单位及时交接法律文书和人员,加强衔接管理,能够有效避免社区服刑人员“漏管”的现象发生。同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入矫宣告,让社区服刑人员真正感受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加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对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入矫、自觉服刑、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