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江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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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JJ152341543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江某,男,1991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2016年1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1月16日,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江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山阳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山阳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商州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江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江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1月22日经山阳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11月22日向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出据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江某接收情况
2016年12月15日,山阳县司法局收到了商州区人民法院对江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12月15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12月15日,江某到山阳县司法局报到。山阳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江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江某父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江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江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江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江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指定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江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增强了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进了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