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胡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10-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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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J152334900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胡某,男,1971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2017年7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大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7月24日,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胡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大厂回族自治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大厂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大厂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组织对被告人胡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胡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7年7月26日经大厂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当日向大厂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接收情况
2017年8月8日,胡某到大厂县司法局报到。大厂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胡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司法所组织了入矫宣告,由村委会干部、胡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参加,向胡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胡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按照《河北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办法》规定,8月到11月对胡某实施严管,要求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三个月内根据胡某日常表现综合考察进行考核,如果三个月连续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可以转为普管。同时要求其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到一次,电话报到四次,每天向平台上传照片,每月教育学习、公益劳动满八小时。王某表示服从司法所管理,遵守各项规定,在社区矫正期间好好表现。矫正小组各位成员均表示配合司法所做好各项工作。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虽然是违法犯罪人员,但我们不能心存歧视、恶意训斥。这样容易造成对象自卑、自闭心理,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要把好入矫第一关,在前期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深入了解其主要情况,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特别是其所在组织和家庭成员积极性,为共同做好后续矫正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及时并充分掌握矫正对象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积极有利因素,尽可能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矫正对象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