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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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J152334534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61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2017年12月,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2018年1月10日,陈某到丹徒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教育。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1月16日,京口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拟适用社区矫正,委托丹徒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丹徒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京口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对被告人陈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陈某家人、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2月5日经丹徒区司法局合议研究,并经法制审核,形成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向京口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依法接收情况
2018年1月8日,丹徒区司法局收到了京口区人民法院对陈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1月9日寄送了回执。1月10日,陈某到丹徒区司法局报到。丹徒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开展入矫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陈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社区民警、监护人、“五老”志愿者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2018年1月12日,丹徒区司法局在社区矫正中心对陈某开展了入矫宣告。工作人员向陈某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同时宣告了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
(四)开展入矫教育情况
宣告结束后,陈某说自己是冤枉的,觉得自己是为了集体利益,没有私自牟利,不能算是犯罪。区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意识到陈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深刻认识,必然会影响矫正质量。于是结合陈某的认罪态度,严肃认真地开展了“入矫第一课”教育。执法人员向其详细解读了有关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相关法条,使其认识到法院量刑的依据,并指出其犯罪造成的后果。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教育,陈某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租赁行为确实破坏了农耕地,坦诚自己不知法、不懂法稀里糊涂犯了罪,表示一定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争取平稳度过考验期,重新回归社会。
【小结】
依法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工作,不仅要遵循法定程序,对法律文书进行审核,做到“见人见档”,规范入矫宣告,更关键的是要上好“入矫第一课”,促使社区服刑人员真心认罪,真诚悔罪,为实现社区矫正目的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