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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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JJ152334513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某,男,1978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2015年1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贞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期为2016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5月4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缓刑的被告人杨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贞丰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贞丰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贞丰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杨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被告人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杨某某所居住地村委干部、邻居,并制作了调查笔录,5月8日经贞丰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5月8日向贞丰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接收情况
1、2016年5月15日,贞丰县司法局收到了贞丰县人民法院对罪犯杨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5月16日送达回执。
2、2016年6月2日,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到贞丰县司法局报到。贞丰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杨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民警、镇综治办、镇民政办、村委会干部、社会志愿者以及杨某某的父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了给杨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邀请辖区派出所民警、村组干部、杨某某家属等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
司法所所长向杨某某宣告了贞丰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告知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让其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同时向其当面说明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按时报到、电话报告、集中学习、社区公益劳动、请销假等方面的要求,告诫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从而强化了其自觉服从镇司法所日常监管的意识。
【小结】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扎实开展评估和接收工作,做到“两个确保”。
一是确保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调查评估全面、准确、可靠。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评估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实地调查,通过入户走访等形式,听取村组干部、受害人家属、辖区派出所和被评估人亲属以及邻居等多方意见,在调查评估上坚持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为人民法院的审判量刑提供经得起检验的评估意见书。
二是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流程规范、资料真实、完整。在收到县社区矫正办公室的《社区服刑人员报到通知书》后,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报到、接收程序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监督协议书等,坚持实行“一人一档”,并进行入矫谈话和入矫宣告仪式,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告知在社区服刑所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将其纳入监督和管理,督促社区服刑人员端正态度,为开展后期的监管和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