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鲁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9-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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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SJJJ152324032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鲁某,男,1985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2016年8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青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8月1日,青神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鲁某,需要调查其对居住地社区的影响和相关情况,发函委托青神县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县司法局收到县人民法院的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由县矫正办牵头,与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组成了调查评估小组,组织对被告人鲁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经查,鲁某家庭和睦,有固定住所,其本人有固定职业,家属自愿配合司法所监管,户籍地所在社区、派出所、司法所也出具了调查意见。2016年8月8日,经县司法局研究审核,出具评估意见,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意见书寄送委托机关。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鲁某接收情况
2016年8月23日,青神县司法局收到了青神县人民法院对罪犯鲁某宣告缓刑的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2016年8月23日,青神县司法局通知鲁某到青神县社区矫正中心办理入矫登记手续。
2016年8月23日下午,鲁某到青神县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为其办理入矫登记接收手续,为其详细解释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对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了解答。通过讲解,鲁某明白了自己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填写了社区矫正保证书,县社区矫正中心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16年8月24日,青神县司法局向青神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镇综治办主任、司法所长、社区干部、鲁某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明确了矫正小组组长以及矫正小组成员的职责,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和监管协议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鲁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镇综治办主任、社区干部、鲁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对鲁某进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鲁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鲁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接收入矫是指社区矫正机构依据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入矫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个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本案中,司法行政机关细化入矫流程,把好入矫关。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为其建立矫正小组,落实相关成员的职责并组织对其进行矫正帮教,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