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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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JJ152317611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女,1987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马鞍山市当涂县,居住地为马鞍山市博望区。2017年8月,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6月22日,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对拟建议适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杨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博望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7年6月23日,根据博望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博望区司法局组织对被告人杨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被告人杨某居住的所在村委会及其家人,详细了解了被告人杨某的邻里关系、有无前科、不良习惯、对村里影响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被告人杨某平时基本能够遵纪守法,但因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受家人鼓动加入了传销组织。目前,杨某即将分娩,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认识到自身所犯下的过错。
2017年6月29日,经博望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于当日向博望区人民法院反馈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7年8月8日,博望区司法局收到了博望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杨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博望区司法局于2017年8月9日向博望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7年8月18日上午,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到博望区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在区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向杨某告知了社区矫正期间的规定和纪律。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工作人员为杨某办理了手机定位,并告知其手机定位的有关规定,要求杨某必须保持手机畅通,严禁擅自外出。随后,安排其学习了《安徽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规范片》,并进行了知识测试,让杨某知晓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日常学习监管规定。8月18日下午,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到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杨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杨某家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各自承担的责任,落实各项矫正措施。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杨某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明确了杨某社区矫正的期限。同时,还向杨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相关条款,明确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监管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杨某在《社区矫正宣告书》上签名。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的首要环节。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和接收,能够有效避免社区服刑人员的脱管、漏管,是开展后续教育监管的基础,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效果。
接收入矫不仅仅包括社区服刑人员的登记报到,还包括相关法律文书的完备齐全,两者缺一不可。通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登记,能够密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从源头上有效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通过举行庄重的入矫宣告仪式,能够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明确身份,树立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为后续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