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吴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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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JJ152317348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男,1957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青浦区。2017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6月2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吴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进行调查评估。
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被告人吴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吴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6月5日经上海区青浦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6月5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接收情况
2017年7月5日,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收到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吴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5年7月7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7月5日,吴某到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报到。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二日后接受社区矫正宣告会。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专职干部、社区民警、村委会的志愿者、社工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吴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专职干部、派出所社区民警、村委会的志愿者、社工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在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对吴某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吴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列管宣告书、实施电子监管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居住地变更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吴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小组成员分别对吴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提了相关要求。告知青浦区社区矫正中心进行集中执法,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居住地、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为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判处非监禁刑刑罚,提供的有力的法律依据,也为社区矫正机构对今后可能纳入本辖区社区服刑的对象提供一次教育机会,对今后纳入社区服刑时社区矫正工作打了一定的基础,同时社区矫正机构对不符合在社区服刑的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法院提供一次证据材料的机会,人民法院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不符合社区服刑的证据材料、意见,对不符合在社区服刑的对象,做出监禁刑的判决,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因不符合在外服刑对象,而判处非监禁刑,在社区服刑,增加重新犯罪的风险,给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正式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刑罚执行的强制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是与监狱的监禁刑性质是一致的,只是执行场所的不同,是非监禁刑,具有一定的社区属性,但刑罚执行强制性仍然存在。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