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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拉萨市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达某某等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20-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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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LGLD1590753334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拉萨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海某某小区建设单位依法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被告达某某为海某某小区1幢2单元205号房的业主,被告孙某某为海某某小区2幢2单元203号房的业主,被告扎某某为海某某2幢2单元204号房业主,被告王某某为海某某3幢1单元201、202号房业主,被告郑某某为海某某8幢2单元205号房业主。五被告在购买房屋后均在房屋临近的露台搭建了构筑物。

2018年8月,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为海某某小区安装天然气,后拉萨市暖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安装过程中发现五被告所搭建的构筑物覆盖天然气主管道且拒不拆除,导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另向拉萨市暖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25415.1元将主管道改管,才开通该小区的天然气。

2019年2月18日,拉萨市城乡规划执法监察支队针对五被告搭建的构筑物下大了《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认为五被告所搭建的构筑物系私自违建,无法使用消防逃生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责令五被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五被告在收到通知后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现五被告仍未拆除其在露台搭建的构筑物。

2019年6月4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五被告违反规定,违章搭建构筑物覆盖天然气主管道,造成拉萨市暖心工程有限公司不对小区供气,造成小区其他业主到政府有关部门上访,为维护小区其他业主的权利,及时为小区工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迫改建天然气主管道,为此产生经济损失225415.1元为由,向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五被告拆除违章搭建的构筑物,并共同赔偿原告天然气管道改建工程款225415.1元;2、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物业服务企业能否要求五被告即业主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原告在与五被告签约时已约定不可在露台搭建构筑物,五被告加盖阳光房的行为是违建行为,侵犯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五被告加盖阳光房的行为造成了拉萨市暖心公司不予供气,因此需要改建。由于五被告拒不拆除违章搭建的阳光房,而原告无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执法权,本着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原告进行了案涉部分供气管道的改建。因此,本案原告拉萨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五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

【判决结果】

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达某某、孙某某、扎某某、王某某、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拉萨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天然气管道改建费用225415.1元。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通过庭审查明本案系被告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所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规定,现将本案案由变更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对原告要求五被告拆除违章搭建的构筑物的诉请,本院认为,拉萨市城乡规划执法监察支队已向五被告下大了《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且五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对该同志提起复议或诉讼,五被告搭建的构筑物应当由下达该通知的相关部门予以拆除,本院不适宜再对五被告所搭建的构筑物进行处理,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其天然气管道改建工程款225415.1元的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明》《代建合同》《增值税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能够证明因五被告违章搭建构筑物覆盖天然气主管道,导致天然气主管道改管,原告为此支出的改管费用225415.1元,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达某某、孙某某、扎某某、王某某、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拉萨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天然气管道改建费用225415.1元;

驳回原告拉萨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业主违章搭建构筑物本身就属于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因此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语和建议】

现代日趋完善的物业服务为社会家居办公生活提供了坚实有力的物业管理服务基础,体制的建设需要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共同努力,无论是业主、业主委员会还是物业服务企业都均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否则必将为其任性付出代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各方遵规守法提供了详细的蓝本,但我们同时应当发现,该司法解释尚有许多新类型、新领域的物业服务纠纷尚未涉足,望立法机关、各法律人共同体不懈努力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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