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崔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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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JJ152280983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崔某,男,1985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2018年1月,因开设赌场罪被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2月15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崔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西安区司法局对其所居住社区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西安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西安区人民法院委托调查评估函,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吉林省关于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崔某的居所情况、是否有固定居所;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情况;在社区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村)委会意见;对拟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建议禁止的事项,是否同意接收等进行调查了解。
经调查了解到:崔某家中四口人,妻子和两个孩子。崔某的妻子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崔某暂时无工作。崔某性格内向,不爱说话,无不良行为记录;此次犯罪是因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本人主观恶性较小,接受矫正后不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2017年12月20日,西安区司法局向西安区人民法院出具关于被告人崔某适合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崔某接收情况
2018年1月26日,辽源市西安区司法局收到了西安区人民法院对崔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1月26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1月26日,崔某到西安区司法局报到,西安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将法律文书复印件及登记表一并送达某司法所。同时,将崔某信息录入社区矫正管理平台,以便确定全面具体的集中教育方向和个别教育措施。此外,为其讲解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让其认识到自己的身份和法律的严肃性,增强其矫正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核查核对了社区矫正对象崔某的身份等基本信息。司法所为崔某确定了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社区志愿者及崔某妻子等组成。司法所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根据矫正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定了责任人对崔某进行监督管理,加强教育,防止重新违法犯罪发生的职责。
司法所会同其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向崔某宣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等方面的规定,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教育矫正的自觉性。
宣告仪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崔某进行入矫谈话教育,使其从思想上让其认识到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从行动上让其严格按照社区矫正规定执行,每月按时提交思想汇报,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
【小结】
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进行管理和教育的初始环节。本案例中的崔某法律意识淡薄,通过对其依法接收入矫、组织宣告,让其充分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明确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自觉主动地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