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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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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SJJJ152280348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69年1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2016年4月15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四百一十四元五角,刑期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5月25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7月,因李某在监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月25日,李某服刑所在地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罪犯李某,需要调查其对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盐城市盐都区司法局调查评估。盐城市盐都区司法局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规定,成立调查组,对李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李某的亲属、居住地村委会干部及街坊邻居等,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8年2月5日,盐城市盐都区司法局组成由分管局长、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执法工作者等组成的评估小组,经集体研究,法制审核,形成李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向监狱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接收情况 

2018年8月4日,盐城市盐都司法局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裁定假释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并于当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8月4日,李某到盐城市盐都区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李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其父亲等人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为给李某上好入矫第一课,盐都区司法局会同其矫正小组成员在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为其举行入矫宣告仪式,同时邀请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参加宣告仪式。向李某宣告了判决书、告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居住地变更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告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

【小结】

本案中,司法所通过对李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明确身份意识和在刑意识,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积极改造,早日回归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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