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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3-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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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JJJ152274331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92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2016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7月4起日至2017年7月3日止。

刘某某未婚,高中文化,在贵阳市花溪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任职,其父母为国企工人。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6月17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刘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立即通知某司法所组织对被告人刘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经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某司法所调查走访了解,刘某某现家庭关系稳定,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有固定住所,父母有稳定工作,无犯罪前科,刘某某在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班,签有劳动合同,有稳定收入来源,其父母同意作为担保人,承诺在社区矫正期间保证积极配合司法所对刘某某进行监督管理,刘某某所在的居委会也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所对刘某某进行监督管理,司法所综合评估认为刘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家庭关系稳定,经济收入良好,判处非监禁刑的社会危害性较小,重新犯罪可能性较小,适宜纳入社区矫正,并将调查评估意见报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审核。2016年6月22日经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刘某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并于2016年6月23日将调查评估意见反馈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情况

1.2016年7月4日,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收到了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检查法律文书是否完备,于2016年7月4日送达了回执。

2.2016年7月4日,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到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报到。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后,司法所组织了宣告,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规定,并告知了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拥有的相关权利。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具体如下:

1.成立社区矫正小组。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所长、居委会干部、居委会群众工作中心干部、家属共同组成,并组织社区矫正入矫宣告,发放《社区矫正宣告书》。

2.明确矫正小组责任。矫正小组的成员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责任:司法所负责指导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居委会、家属负责协助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汇报。

3.制订矫正方案,按严管类别加强管理。刘某某入矫报到后,司法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犯罪的原因、犯罪的后果、家庭情况、文化程度、性格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矫正方案,明确矫正措施,针对刘某某的具体情况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根据《贵阳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操作规定》的相关要求,司法所将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列为严管对象进行管理,要求其每周电话汇报生活、工作、学习等动态两次,本人到司法所思想汇报及接受谈话一次;每半月本人到司法所交书面思想汇报一份;每月参加学习教育时间不少于12小时,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12小时。入矫严管三个月后,司法所根据刘某某的表现情况,报请花溪区司法局批准,将其管理类别由“严管”调整为“普管”。

【小结】

(一)要严格开展调查评估

本案中,司法所根据刘某某的具体情况开展了走访调查,在调查评估工作中,严格核实刘某某是否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家庭关系是否稳定,家庭经济收入如何,能否保证在社区矫正期间基本的生活开支,以及其在社区的一惯表现怎么样,有无犯罪前科,有无吸毒史等。同时,在走访调查中制定规范的调查笔录。在认真严格核实刘某某的居住情况、家庭情况、工作状况的基础上,综合评估拟对刘某某判处非监禁刑对社会带来的影响,为出具调查评估报告提供了事实依据,并严格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估报告送达委托机关。

(二)矫正方案要有针对性

司法所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方案,并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情况的改变实时调整矫正方案。本案例中,刘某某是一名被宣告缓刑类社区服刑人员,而其主要问题在于法制观念淡薄,性格冲动,因犯罪为家庭带来的负面使他难以面对家人。针对这些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其制定了相应的矫正方案来帮助其矫正工作的进行。司法所在制定矫正方案时先是向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传授法律知识,明确刘某某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促使其端正态度,明确身份。在矫正过程中,司法所针对刘某某的情况重点开展法制教育,开展心理咨询,帮助其增强法制意识,克服心理障碍。通过司法所与矫正小组成员的共同作用,刘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积极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积极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逐渐学会克制自己冲动的脾气,学会正确面对自己的家人。此外,司法所还根据刘某某的实际表现调整了矫正方案,将其管理级别变更为普管,并积极肯定与鼓励刘某某的良好表现,达到了社区矫正的预期效果。

(三)要充分发挥矫正小组成员的作用

社区矫正工作中,要积极听取矫正小组成员的意见,充分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中的实际表现,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有效推进。本案中,司法所把刘某某的父母纳入矫正小组成员,不仅有利于加强对刘某某的监管,还为其与父母沟通提供了平台,在司法所与其父母的共同努力下,刘某某渐渐认识到犯错不可怕,怕的是知错不改、一错再错,只有勇于面对,敢于改正错误,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决心,努力学习,才能弥补自己的过错,才能逐渐成长为一名合格的社会公民。

总之,大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主观犯罪恶性不大,并且具有较强的悔过心理,这为社区矫正工作良好开展奠定了基础。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所要对不同类型的社区矫正人员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方案,开展教育矫正,充分发挥矫正小组成员的作用,以便促进社区矫正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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