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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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JJ152274354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90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2月27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李某,需要调查其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及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岚皋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岚皋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如东县人民法院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李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李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3月6日经岚皋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于2018年3月6日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接收情况
2018年3月19日,岚皋县司法局收到了如东县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3月19日寄回了回执。
2018年3月20日,李某到岚皋县司法局报到。岚皋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哥哥、嫂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李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李某哥嫂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李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按时报告、社区服务、思想汇报、教育学习、走访谈话、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指定司法所对其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的接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深感责任重大,社区服刑不同于监狱服刑,社区服刑的潜在隐患更大,需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来进行管理监督。在今后工作中会更加认真仔细,确保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入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