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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余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3-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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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SJJJ152273876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余某,男,1990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中专文化。因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日被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5月4日,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余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且属于简易程序案件,要求在五日内回复调查评估意见。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收到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余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余某居住地社区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调查对象均认为余某无犯罪动机,其表现一直都较好,家庭关系和睦,社会关系简单,交通肇事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5月8日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当日向彭山区人民法院提供了适宜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余某接收情况

1、2015年6月23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收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对罪犯余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完备, 于2015年6月29日送达回执。

2、2015年6月23日,余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开具报到证,告知其三日内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向其发放告知手册,告知其在缓刑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服从监管的相关规定。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干部、其母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余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所长会同社区干部、余某母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余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余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接收工作主要包括对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和对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两个方面,这两项工作既要严谨,更要严肃。本案中余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并纳入社区矫正。虽然其平时表现一直都较好,家庭关系和睦,交通肇事后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但这些并不能改变其属于社区服刑人员的事实。因此,在接收入矫时,要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讲解,使其认识到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教育,努力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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