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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岐山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牟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7-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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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SJJJ152265736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牟某,男,1961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2014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 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4年11月20日,岐山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牟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岐山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岐山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牟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牟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详细制作了调查笔录。经岐山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4年12月1日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5年1月6日,岐山县司法局收到了岐山县人民法院对罪犯牟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5年1月6日送达了回执。

2015年1月6日,牟某到岐山县司法局报到。岐山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牟某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牟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牟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牟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牟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指定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新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有时存在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到位、思想上不够重视的现象,庄严的入矫宣告仪式能使其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意识到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成立由司法所、村委会、家属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通过动员社会力量进行全方位的教育矫正,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早日转变思想,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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