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吕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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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SJJJ152265388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吕某某,男,1995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2015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3月16日,矿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吕某某,需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发函委托矿区司法局进行社会影响调查评估。
矿区司法局收到矿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指派由某司法所对其进行社会影响调查。由司法所长带队,组织司法所两名工作人员首先对其居所情况、性格特点、悔罪表现、有无劣迹前科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走访其直系亲属与近亲属,了解其犯罪前的成长经历、思想品质和邻里相处是否和睦等情况。通过全面调查和实地走访形成调查笔录,进行集体讨论,形成综合评估意见,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2015年3月25日经司法局集体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5年3月26日向矿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5年5月28日,矿区司法局收到了矿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吕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5年5月29日送达了回执。2015年6月1日,吕某某到矿区司法局报到。报到当日局社矫科便安排其到司法所报到,并为其办理了接受社区矫正手续。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干部、片警和其亲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吕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由社矫科负责人、司法所和矫正小组成员为其举行入矫宣告仪式。仪式上,司法所所长向吕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入矫宣告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主要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及分级管理的期限、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及义务。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警示教育学习与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服务等方面的规定及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吕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督与管理。入矫宣告结束后,吕某某表示会牢记入矫词,一定“认罪伏法、服从监管、积极改造、矫正罪错、重塑自我”,顺利回归社会。
【小结】
在本案中,司法所为认真做好拟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的调查评估工作,做到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全面调查、细致评估,通过走访调查,确保调查评估的真实性。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后,组织入矫宣告,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让社区服刑人员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