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宋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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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JJ152263800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宋某,男,1998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2017年9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4月13日,宁国市公安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宋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宁国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宁国市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宁国市公安局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宋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4月18日,经宁国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于当日向宁国市公安局反馈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接收情况
2017年9月15日,宁国市司法局收到了宁国市人民法院对罪犯宋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宁国市司法局于当日送达了回执。2017年9月15日,宋某到宁国市司法局报到,宁国市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安排其参加入矫教育,观看本省拍摄的《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教育片,进行知识测试,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7年9月16日,宋某到某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宁国市司法局高度重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工作,组织宋某同案犯集中开展了一次入矫集中宣告,参加人员包括宁国市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父母、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所为宋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派出所副所长、村调解主任、其父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宋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结合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要求,专门安排了派出所多年从事青少年方面工作的副所长作为宋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并会同村调解主任、宋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举行了第二次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宋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矫正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始的重要环节,是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依法纳入社区矫正的起始,更是避免脱管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宋某属于未成年,正值青春期,且在单亲家庭环境中成长,心理上有些叛逆。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遵循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矫正接收和宣告,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考虑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司法行政机关在入矫接收过程中,时刻以教育感化为出发点,既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又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正确对待社区服刑的身份,增强其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更好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