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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杨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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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SJJJ152229498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男,1966年3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益阳市南县。2017年12月,杨某因犯挪用资金、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服刑期间,杨某因患肝内占位性病变,肝细胞癌并多发转移可能性大、中度贫血、高血压病导致病危。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出具了《监管病区病危通知书》,湖南津市监狱提请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对杨某暂予监外执行。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杨某于2020年3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0年2月27日,湖南省津市监狱发函委托南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杨某拟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南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委托函,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立即指派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对被告人杨某被捕前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意见等情况进行了解,走访了刘某居住地居委会干部、街坊邻居、亲属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经调查了解,杨某在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期间,身体状况日益变差,相关情况有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证明,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适用情形;且杨某家属签订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杨某所在社区居委会表示愿意接受杨某在社区服刑,并配合司法所对杨某进行监督教育,杨某邻居也表示杨某平日在社区表现良好,回到社区服刑不会对邻居造成不良影响。

2020年2月28日,经南县司法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于当日向湖南省津市监狱提交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接收情况

2020年3月3日,南县司法局收到了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对杨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后,经验收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直接送达了回执。因杨某病情严重,仍在医院治疗,无法自行来到南县司法局入矫报到登记,经南县司法局研究决定,派员前往杨某住院治疗的医院对其进行入矫报到手续。2020年3月13日,南县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共同到杨某所在医院对其进行了报到登记,告知其病情好转出院后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由于处于新冠病毒疫情特殊防控期间,且杨某一直在外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暂不适宜对其实施入矫宣告。

【小结】

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是社区矫正的前置程序,也是接收入矫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开展评估工作,有利于提高风险的预见性,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的包括调查评估在内的接收入矫工作,也要认真细致、程序规范、手续齐全,不能随意应付,尤其是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重点对象的接收,有关工作要做实做细,既体现执法的严肃性,又体现工作方法的人性化,这样才能为将来个案工作的开展起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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