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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齐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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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SJJJ151721064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齐某,男,1991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老河口市。2018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齐某接收情况

2018年2月1日,老河口市司法局收到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罪犯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2月1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2月2日,齐某到老河口市司法局报到。老河口司法局为其办理入矫登记手续,告知其三日内至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18年2月3日,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齐某前往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二)调查了解情况

在齐某判决前,法院未进行审前调查评估。司法所为了对齐某制定切实可行的矫正措施,对齐某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掌握其相关情况。村委会方面反映齐某常年在外打工,在村里表现一直较好。派出所方面反映齐某除此次违法犯罪外无其他犯罪记录。

通过走访齐某家庭、村委会、派出所、邻居调查了解,全面掌握了齐某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为下一步更好的对齐某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打下了基础。

(三)组织宣告情况

根据对齐某的情况,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派出所干警、村委会干部、其父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并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在市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向齐某告知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 

【小结】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通过入户走访等形式,调查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听取村委会、派出所、邻居等多方反映的情况,为其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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