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罗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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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SJJJ151721053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罗某,男,1990年10月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2015年9月6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罗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5日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期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11月2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罗某是否适用非监禁刑,以发函的形式委托覃塘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根据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调查函,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覃塘司法局组织人员对罗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指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罗某家中进行实地调查,并走访了罗某的父亲、妻子、邻居,询问了罗某平时生活习惯、工作情况、性格脾气、家庭关系、邻里关系等情况并做了调查笔录,他们均表示罗某性格良好,夫妻关系和谐,为人热心,无不良嗜好,待人真诚,为人老实。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还走访了村委,村委还出具了证明,证明罗某无不良嗜好,如其判处非监禁刑村委愿意配合司法所对其进行监督管教工作。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还到辖区派出所核查,没有发现罗某其它违法犯罪记录。司法所工作人员还向被害人进行调查了解,罗某事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已同罗某达成谅解,并签了谅解书。综上了解,司法所认为罗某若适用非监禁刑应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书呈送给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接收情况
覃塘司法局接收到贵港市中级法院对罪犯罗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一审判决书、起诉书、结案登记本,法律文书完备。罗某到覃塘司法局报到后,依法让其到司法所进行社区非监禁服刑。
2015年12月18日,司法所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罗某进行入矫登记,并对其讲解了社区矫正管理办法,让社区矫正人员罗某明确自己的身份,要服从司法所的管理,并为其办理手机定位,不得离开贵港市覃塘区范围,离开覃塘区一定要请假,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三)组织宣告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罗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确定了由司法所全体工作人员、所在村村委主任、其妹夫组成社区矫正小组,并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对社区矫正人员罗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确保矫正质量,并在司法所对其进行入矫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罗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文书的主要内容,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促使其知晓法律,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同时,也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罗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并让罗某签订社区矫正宣告书,还与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共同签订了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小结】
对社区矫正人员依法接收是整个社区服刑工作的起始环节,也使社区矫正人员明确自己罪犯的身份,告知非监禁执行不代表就可以得到完全的自由。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理无处不在,人性化的非监禁执行可能让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知法、学法,让他们知错能改,避免再做违法乱纪之事,从而在刑期结束后更好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