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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詹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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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SJJJ151659301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詹某(化名),男,1981年6月出生,户籍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居住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2016年11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0月21日,中宁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詹某需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形式委托中宁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中宁县司法局在收到中宁县人民法院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宁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将詹某委托调查函指派给其居住地宁安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宁安司法所组织工作人员通过走访詹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对被告人詹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后果及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6年10月24日经中宁县司法局研究,形成评估意见,于2016年10月25日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詹某接收情况

2016年12月12日,中宁县司法局收到中宁县人民法院对罪犯詹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起诉书、判决书、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12月12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12月12日,詹某到中宁县司法局报到。中宁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宁安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16年12月12日,宁安司法所收到中宁县司法局转交的关于对詹某实行社区矫正函件,即对詹某接收入矫,并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于2016年12月12日为服刑人员詹某制定了矫正方案。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詹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家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詹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居委会干部、詹某家人等矫正小组成员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詹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詹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宁安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管。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詹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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